被执行人将商标出售 第三人是够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被执行人将商标出售,第三人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第三人善意取得商标权的情况

  1. 善意取得的定义:

    •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2. 善意取得商标权的条件:

    • 第三人受让商标时是善意的,即不知且不应知出让人无处分权。
    •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 转让的商标已经依法登记或交付,即完成了商标权的公示手续。
  3.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 若第三人善意取得商标权,则其享有完整的商标权,包括使用权、处分权等。
    • 在此情况下,第三人有权排除执行,因为执行标的(商标权)已不属于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非善意取得商标权的情况

  1. 非善意取得的定义:

    • 非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在受让商标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
  2. 非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 若第三人非善意取得商标权,则其不能取得完整的商标权。
    • 在此情况下,第三人无权排除执行,因为执行标的(商标权)仍应视为属于被执行人,尽管实际控制权在第三人手中。

三、商标权转让未完成公示的情况

  1. 公示的重要性:

    • 商标权的转让需依法进行公示,如未完成公示,则转让行为可能不产生对外效力。
  2. 未公示的法律效果:

    • 若商标权转让未完成公示,则第三人不能取得商标权。
    • 在此情况下,第三人无权排除执行,因为执行标的(商标权)在法律上仍属于被执行人。

四、执行程序中的特殊规定

  1. 执行异议之诉:

    • 若第三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将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第三人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2. 执行和解与执行中止:

    • 在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不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 但中止执行并不意味着第三人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而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

法律建议

  • 对于第三人:在受让商标时,务必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出让人有权处分商标,并完成商标权的公示手续。若发现出让人无处分权或转让行为存在瑕疵,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 对于被执行人:若需出售商标以履行债务,应确保商标权的转让合法有效,并通知相关债权人。避免因转让行为不当而引发法律纠纷。
  • 对于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被执行人将商标出售给第三人,且认为该转让行为可能损害自己的权益,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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