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不侵权抗辩适用的法条-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在专利不侵权抗辩中,主要适用的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七条,它们为专利不侵权抗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下是对这些法条的详细解释以及不侵权抗辩的多种情形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

    • 内容: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解释: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如果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或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存在(即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则不构成专利侵权。这是专利不侵权抗辩的一种重要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

    • 内容: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解释:虽然此条款主要涉及赔偿责任的问题,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作为不侵权抗辩的辅助依据。特别是当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并且能够提供合法来源时,虽然可能仍构成侵权,但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不过,严格来说,这并不完全等同于不侵权抗辩,但在实践中可能作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理由。

二、不侵权抗辩的多种情形

除了上述法条直接规定的不侵权情形外,专利不侵权抗辩还可能涉及以下多种情形:

  1. 专利权无效抗辩:

    • 内容:如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任何基于该专利权的侵权指控都将失去依据。
    • 法律依据:虽然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能并未明确提及“专利权无效抗辩”,但根据专利法的原理,无效的专利权不能作为侵权指控的基础。
  2. 先用权抗辩:

    • 内容:在专利申请日前,如果他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 法律依据:这一抗辩理由虽然未在专利法中明确以“先用权抗辩”命名,但《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实际上规定了先用权的内容,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 非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抗辩:

    • 内容:如果专利产品的使用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是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等目的,则可能不构成侵权。
    • 法律依据:虽然专利法并未直接规定非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根据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可以合理推断出这一结论。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抗辩理由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且可能因具体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4. 权利用尽抗辩:

    • 内容: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虽主要涉及赔偿责任,但权利用尽原则是不侵权的重要基础)及专利法原理。权利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首次销售后,其专利权在该产品上的权利即告用尽,后续的使用、销售等行为不再受专利权控制。

三、建议

在面临专利侵权指控时,被控侵权人应仔细分析指控内容,评估自身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考虑是否可以提出不侵权抗辩。如果认为自身行为不构成侵权,应及时收集证据,准备抗辩材料,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如有任何关于专利不侵权抗辩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