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 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郑玺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知识产权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可以根据《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多种抗辩事由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对这些抗辩事由的详细归纳与分析:

  1. 不侵权抗辩

    • 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未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或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则该产品或方法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例如,若专利要求产品具备A、B、C三个特征,而被控产品仅具备A、B两个特征,则该产品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 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申请或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为获得专利权而对权利要求进行限缩性修改或解释的,后续不得再将放弃的内容纳入保护范围。如专利权人在申请过程中将“某材料”限定为“特定型号的材料”,则在诉讼中不得主张其他型号材料的产品也受其保护。
    • 实施的是专利法允许的行为:
      • 专利权用尽抗辩:购买并使用经专利权人或其授权人首次销售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 先用权抗辩: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进行的,不构成侵权。
      • 临时过境抗辩: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时,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 科研实验抗辩: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包括为研究、实验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等,不构成侵权。
  2. 合法来源抗辩

对于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侵权产品,若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如通过正规销售渠道购得,并提供购货发票、供货合同等符合交易习惯的证据,则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停止侵权行为。

  1. 专利无效抗辩

若被告认为原告的专利权不符合授权条件,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或存在形式缺陷,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视为自始不存在,侵权指控自然不成立。法院在处理此类抗辩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等待无效宣告程序的结果。

  1. 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

若被控侵权人能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即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则不构成侵权。这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公开的学术期刊、产品展览会记录等,以证明该技术或设计的公开性和先存性。

  1. 特殊情形下的免责

    • 药品及医疗器械审批抗辩:为行政审批需要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的,不构成侵权。
    • 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或销售行为,可能不构成专利侵权。例如,个人出于爱好或研究目的使用专利产品。
  2. 其他抗辩事由

    • 捐献规则抗辩:专利权人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捐献给社会,不得在诉讼中主张保护。
    • 合同许可抗辩:被诉侵权人已获得专利权人的使用许可,因此不构成侵权。
    • 诉讼时效抗辩:若专利权人超过诉讼时效才起诉,被诉侵权人可以此进行抗辩。

法律建议:

  • 在面对专利侵权指控时,被告应首先分析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收集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
  •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现有证据,选择合适的抗辩事由进行辩护。不同的抗辩事由需要不同的证据支持,因此被告应充分准备证据,确保抗辩的有效性。
  • 被告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确保抗辩策略的有效实施。律师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为被告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