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专卖品 属于什么行为-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专卖品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涉及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1. 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构成行政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工作人员作为特殊主体(如执法人员、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等),若利用职务便利购买没收的烟草专卖品,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倒卖”或“私分国有资产”,违反《烟草专卖法》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面临行政处罚(如警告、记过、开除等)及没收违法所得。

  2. 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若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专卖品后进行转售牟利,且数额较大,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专营物品)。
    若利用职务便利将没收的烟草专卖品据为己有或低价购入后高价转卖,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
    情节严重性判断:需结合涉案金额、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造成国家损失等因素综合认定。例如,个人少量购买自用可能仅属行政违法,但大规模转售或与他人勾结牟利则可能升级为刑事犯罪。

  3. 特殊主体责任加重
    若工作人员为烟草专卖局、市场监管局等执法人员,其行为可能同时违反《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禁止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执法人员违法需从重处罚),面临更严厉的纪律处分及法律追责。

建议: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行为,建议立即停止并主动向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说明情况,争取从轻处理;若已面临调查或诉讼,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