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孤儿监护人的确定问题,这并非可以由孤儿自己随意确定的,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原则。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但在孤儿的情况下,由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因此需要寻找其他合适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监护人的确定会遵循一定的顺序: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姐;如果以上亲属都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孤儿的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或者无法找到合适的亲属担任监护人,那么通常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来指定监护人。这些部门在指定监护人时,会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选择。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第一个案例中的张小某,由于其母亲去世,生父不详,且其他亲属也无法承担抚养责任,因此最终由法院指定了通州区民政局作为其监护人。而在第二个案例中,虽然王某是被“拾到”的孩子,但由于其无法找到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且申请人张某具备稳定的监护能力,并与王某形成了稳定、良好的抚养关系,因此法院也指定了张某作为王某的监护人。
综上所述,孤儿的监护人并非可以由孤儿自己确定,而是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原则,由相关部门或法院进行指定。这样的安排旨在确保孤儿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促进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