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免责条款做没做到明确告知被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公司必须得拿出证据是吗-卢彦民律师|法行宝
2026-01-07 经济纠纷

在探讨车险免责条款是否做到明确告知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拿出证据这一问题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与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这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确保投保人真正理解免责条款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重要保障。若保险公司未履行这一义务,该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

  1. 提示义务的认定:

    • 保险公司需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通过特殊字体(如加粗、加黑)、加大字号、专门区域印刷等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标识。
    • 提示必须达到使一个正常理性的投保人能够注意到该条款存在的程度,避免过于隐蔽或混杂在其他条款中。
  2. 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 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含义及法律后果进行详细解释说明,确保投保人真正理解。
    • 说明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但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书面说明通常体现在合同文本中,口头说明则需有相关证据支持,如录音录像资料。
    • 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即投保人能够明白免责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若保险公司主张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需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这些证据可能包括:

  • 投保人签字确认的投保单,证明投保人已注意到免责条款;
  • 详细解释说明的书面文本,证明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解释;
  • 录音录像资料,证明保险公司已通过口头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

若投保人主张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也可提供相关证据,如保险人未提供保险条款、未对免责条款进行任何提示或说明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

四、特殊情况下的司法认定

对于网络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需在网络页面上以合理、显著的方式展示免责条款,如设置弹窗提示、链接详细解释说明页面等,并记录投保人操作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对于团体保险,保险公司向团体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后,还需考虑团体投保人是否向团体成员传达了相关内容。若团体投保人未有效传达,而保险人也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可能被认定未完全履行义务。

五、投保人的注意义务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有义务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并要求解释说明。投保人未履行注意义务可能导致对免责条款理解不清,进而影响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主张赔偿的权利。

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具有严格的认定标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并拿出相应证据证明已履行该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投保人也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