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的买受方,可能被认定为逃税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但具体认定需结合主观意图、行为表现及法律后果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1. 可能构成逃税罪的情况
- 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若通过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即构成逃税罪。
- 具体表现:若买受方明知专票为虚开,仍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少缴税款且满足法定条件(如数额较大、占比超10%),则可能被认定为逃税罪。
示例:A公司未从B公司实际采购货物,却接受B公司虚开的专票抵扣税款,导致少缴税款50万元(占应纳税额15%),A公司可能构成逃税罪。
2. 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犯的情况
- 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专票罪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若买受方与开票方存在共谋(如共同策划虚开、分配非法利益),则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 具体表现:买受方不仅接受虚开专票,还参与虚开环节(如提供开票信息、支付“开票费”),或与开票方形成长期虚开合作关系,均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示例:C公司与D公司合谋,由D公司为C公司虚开专票,C公司支付“开票费”并用于抵扣税款,双方均可能构成虚开专票罪。
3. 不构成犯罪的例外情况
- 善意取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若买受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不知销售方提供的专票为虚开,则不构成犯罪,但需补缴已抵扣税款。
示例:E公司向F公司购买原材料,F公司误提供虚开专票,E公司对此不知情且交易真实,E公司不构成犯罪,但需补缴税款。
- 非逃税目的:若买受方接受虚开专票但未用于抵扣税款(如仅作为记账凭证),或因管理混乱、疏忽导致接受虚开,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滞纳金)。
示例:G公司接受H公司虚开专票,但未用于申报抵扣税款,仅作为内部记账使用,G公司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可能被税务机关处罚。
4. 法律后果对比
| **罪名** |
**法定刑** |
| 逃税罪 |
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一般情节: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5. 实务建议
- 严格审核交易真实性:企业应建立专票审核机制,确保交易真实、发票内容与实际一致,避免接受虚开专票。
- 留存交易证据:保存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等,证明交易真实性,以应对税务稽查或刑事调查。
- 及时补缴税款:若发现接受虚开专票,应立即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争取从轻处理(如逃税罪中,补缴税款后可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接受虚开专票的买受方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主观意图(是否明知虚开)、行为表现(是否用于抵扣税款或参与虚开)及法律后果(逃税数额、虚开情节)综合判断。企业应加强合规管理,避免涉及虚开专票风险。如有具体案件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