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合同未约定质保金可以收质保金吗-安金龙律师|法行宝
2026-01-05 合同纠纷

结论:货物合同未约定质保金,原则上不可以直接收取质保金,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从合同约定优先原则角度
    •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当货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质保金相关条款时,意味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就质保金这一事项达成合意。
    •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擅自收取质保金缺乏合同依据,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如果收取方强行收取,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收取方应当将收取的质保金返还给支付方。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只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没有提及质保金。那么甲作为卖方,在交付货物后,不能以质保金的名义要求乙支付一笔额外费用;若甲强行收取,乙可以要求甲返还。
  2. 从例外情形角度
    • 双方事后协商一致:虽然合同未约定质保金,但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设立质保金并明确质保金的比例、支付方式、退还条件等相关事项,那么这种事后达成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此时,收取质保金就有了合法依据。例如,在上述甲乙的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发现货物可能存在一些潜在质量问题,为了保障自身权益,与乙协商要求乙支付一定比例的质保金,乙同意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了质保金的相关事项,那么甲就可以按照协议收取质保金。
    • 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在某些特定的行业或交易领域,可能存在收取质保金的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如果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明确排除适用该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且该惯例或习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那么一方可以依据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收取质保金。不过,主张适用行业惯例或交易习惯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惯例或习惯的存在以及在当地或该行业内的普遍适用性。例如,在大型机械设备买卖行业,通常会有收取一定比例质保金的惯例,如果甲乙双方从事该行业交易,合同虽未约定质保金,但甲能够证明该行业惯例的存在,且乙在订立合同时未明确表示反对,那么甲有可能可以收取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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