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属于在职职工的问题,这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详细阐述。
首先,从劳动工资统计的角度来看,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的答复,退休返聘人员虽然在本单位工作,但他们并不被视为在岗职工,而是作为其他从业人员被统计在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中。同时,他们对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也应纳入单位的工资总额中。这一规定明确了退休返聘人员在统计上的分类,即他们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在职职工”。
其次,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一旦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此后,如果用人单位继续返聘这些退休人员,双方之间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
结合上述两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退休返聘人员并不属于在职职工。他们在统计上被归类为其他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一结论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理解退休返聘人员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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