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送完货的合同结算时,合同造价的计算需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合同明确约定“按实际交付量结算”
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结算金额=实际交付货物数量×单价”,则直接按实际送货量计算造价。例如:合同约定采购100吨钢材,单价5000元/吨,实际仅交付80吨,则结算金额为80×5000=40万元。
关键点:需核对合同条款是否包含“按实结算”的明确约定,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争议。
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但未明确交付量与价款的关系
若合同为固定总价(如“总价100万元采购100吨钢材”),但未约定“未足量交付时如何调整价款”,则需结合以下因素判断:
合同未约定结算方式,需依据《民法典》补充
若合同对结算方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双方可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例如:
特殊情形: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若未送货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或情势变更(如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导致,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按公平原则调整价款。例如:因疫情导致钢材运输中断,卖方仅交付部分货物,双方可协商按实际成本结算或分担损失。
建议行动: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履行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