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财产拍卖中,债权人同意保留价格的文书应明确包含以下核心内容,并按照规范格式撰写:
标题与称谓
标题直接写明文书性质,如《关于××(破产企业名称)财产拍卖保留价格的债权人同意书》。称谓部分需列明债务人(破产企业)、管理人名称,并注明“全体债权人”或具体债权人名称(如涉及特定债权人同意)。
正文核心条款
- 拍卖财产信息:明确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评估价值等基本信息(例:“标的物为××设备,评估价值人民币××万元”)。
- 保留价格确定依据:
- 引用《企业破产法》第112条,说明保留价格需“不低于评估价或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底价”;
- 若评估价已失效,需注明重新评估或协商确定的过程(例:“因市场行情变化,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保留价格调整为××万元”)。
- 债权人同意内容:
- 明确表述“全体债权人同意以人民币××万元作为本次拍卖的保留价格”;
- 附加条件(如有)需列明(例:“若流拍后降价拍卖,需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
签署与生效条款
- 需全体债权人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 附债权人会议决议文件作为附件(若保留价格经会议表决通过);
- 明确文书生效条件(例:“本同意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拍卖程序终结时终止”)。
示例条款参考:
“鉴于××公司(债务人)管理人拟于××年××月××日对××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 本次拍卖保留价格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整),该价格不低于评估价××万元;
- 若首次拍卖流拍,降价幅度及后续保留价格需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
- 本同意书自全体债权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注意事项:
- 若债权人人数众多,可由债权人委员会代表签署,但需附授权委托书;
- 保留价格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时,建议管理人提前与债权人沟通,避免后续争议;
- 文书需留存原件,并作为破产程序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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