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二轮延包签订合同中的发包人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具体情况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的发包权。若村内已成立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如经济合作社),则由该组织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例如,某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全体成员对外发包土地,合同发包人即为该合作社。
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职责
若村内未设立集体经济组织,或组织机构不健全,则由村民委员会代为发包。这是法律赋予村委会的临时性职责,需以集体名义行使权利。例如,某村未成立经济合作社,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与农户签订延包合同。
村民小组作为发包主体的特殊情形
若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如部分地区按村民小组划分土地权属),则由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此类情形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土地权属明确归属村民小组;二是经村民会议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备案。例如,某村按村民小组划分土地,第三村民小组独立发包其所有土地。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例或地方政策疑问,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将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地方实施办法为您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