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土地延包的发包方是村集体,而非村主任个人。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第13条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发包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即村集体)。村主任作为村集体的法定代表人,仅能代表村集体行使职权,无权以个人名义发包土地。
法律关系本质
土地承包合同是村集体与承包方(农户)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村主任若参与发包,必须以村集体名义签署合同并加盖公章,其行为后果由村集体承担。若村主任私自以个人名义发包,可能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存疑。
实务中的常见误区
部分地区因村集体组织架构不健全,可能由村主任实际操办发包事宜,但这仅是执行层面的代理行为,不改变发包主体为村集体的法律属性。若发生纠纷,仍需以村集体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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