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政审考察时若接到举报称被考察人有精神病史,需依法依规调取诊疗记录,且调取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隐私保护原则。具体操作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明确调取目的与合法性基础
用人单位调取诊疗记录的目的是核实被考察人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身心健康条件,属于政审考察的合理范围。但需注意,精神病史属于个人隐私信息,调取必须基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精神卫生法》的明确授权,且需与岗位性质直接相关(如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岗位)。若岗位无特殊要求,用人单位无权强制调取。
调取途径与程序要求
- 被考察人自愿提供:最直接的方式是要求被考察人书面授权,同意用人单位向其就诊的医疗机构调取记录。授权书需明确调取范围(如特定时间段、特定医疗机构)、用途及保密义务,并由被考察人签字确认。
- 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调取:若被考察人拒绝配合,且岗位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要求,用人单位可向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或法院申请协助调取。例如,依据《刑事诉讼法》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正式函件请求相关部门协助核查,但需提供充分理由(如岗位必要性、举报线索的具体性等)。
- 医疗机构配合义务:根据《精神卫生法》,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接到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或患者本人的合法调取请求,否则不得擅自提供。因此,用人单位需确保调取程序合法,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无效。
隐私保护与合规风险
- 最小化原则:调取的诊疗记录应严格限于与政审目的相关的部分,避免过度收集信息。例如,若仅需核实是否患有影响履职的疾病,无需调取全部诊疗细节。
- 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及参与调取的人员需对获取的诊疗记录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用于非政审目的,否则可能承担《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的侵犯隐私权责任。
- 被考察人救济途径:若被考察人认为调取行为违法,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要求删除信息,或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维权。
替代性核实方式
若调取诊疗记录存在困难或法律障碍,用人单位可考虑通过以下方式间接核实:
- 要求被考察人提供近期体检报告(含精神健康评估);
- 安排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心理健康评估;
- 向被考察人的亲属、同事或社区了解其日常行为表现(需注意避免侵犯隐私)。
总结:用人单位调取被考察人精神病史诊疗记录需以合法授权为前提,优先通过被考察人自愿提供或司法/行政程序调取,并严格遵守隐私保护规定。若调取困难,可考虑替代性核实方式。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