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续签时,拟采购方式可以写询价,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适用性。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性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若续签的采购合同标的符合上述特征(如办公用品、标准设备等),采用询价方式是合法且高效的。但若涉及定制化产品、技术复杂服务或价格波动大的商品,询价可能无法满足需求,需考虑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
续签合同的特殊性
若原合同是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签订,续签时直接采用询价可能存在程序瑕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续签合同需满足“服务需求、合同条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价格波动合理”的前提,否则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例如,若原合同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续签时擅自改为询价,可能被认定为规避公开招标程序。
合规性建议
总结:询价可作为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之一,但需严格符合其适用条件,并兼顾续签合同的特殊性。若您对具体采购项目的合规性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项目细节提供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