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贿案件中,收受象牙的定罪需结合受贿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竞合关系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定罪量刑需分情况讨论:
若行为仅构成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象牙作为财物,若行为人明知其价值仍收受,且数额达到受贿罪立案标准(通常为3万元以上),则直接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此时,象牙的价值需通过专业鉴定确定,并计入受贿数额。例如,收受价值10万元的象牙制品,若未涉及其他犯罪,则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若行为同时构成受贿罪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如象牙)的,构成该罪。若行为人收受象牙的行为既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又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则需数罪并罚。例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象牙,同时象牙来源非法(如走私),则需以受贿罪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并罚。
特殊情形:象牙来源合法但价值巨大
若象牙来源合法(如祖传、合法拍卖等),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仍可能构成受贿罪。此时,象牙的价值作为受贿数额的认定依据,但无需追究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制品的责任。例如,收受价值50万元的合法象牙制品,为他人谋取利益,仅按受贿罪处罚。
关键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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