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因犯罪被开除处分且有从重情节时,在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程序中通常需要引用具体条款,但具体是否需要引用及引用方式需分情况讨论。以下是详细分析:
行政处分程序中的条款引用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应给予开除处分。若存在从重情节(如累犯、职务犯罪等),处分决定机关需在处分决定书中明确引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九条(从重情节的法定情形)及第十七条(开除处分的法定条件),并说明从重处罚的具体事实依据。例如,若公务员因贪污罪被判刑且存在多次索贿情节,处分决定书应同时引用上述条款并载明“多次索贿属于从重情节”。
刑事处罚程序中的条款引用
在刑事案件中,从重情节的认定需严格依据《刑法》第六十二条及具体罪名条款。例如,若犯罪人因故意伤害罪被起诉且存在“持凶器伤害”的从重情节,法院应在判决书中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条款)及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规定),并详细说明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如凶器类型、伤害部位等)。此时,开除处分(如针对公职人员)虽可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但刑事判决本身不直接涉及行政处分条款的引用。
特殊场景的条款引用要求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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