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到子公司后,原公司未休完的假期处理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若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如关联企业间调动且劳动关系延续)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但若调岗后劳动关系仍存续(如原公司未解除合同,仅变更工作地点或主体),则未休假期原则上应由新主体(子公司)继续安排休假或按折算工资补偿。
关键点:需确认调岗是否导致劳动关系转移。若劳动关系仍由原公司保留,子公司仅作为用工单位,则假期处理需三方协商;若劳动关系直接转移至子公司,则原公司需在转移前结清未休假期补偿。
若调岗属于新劳动关系建立(如原公司解除合同后与子公司签约)
此时原劳动关系终止,未休假期需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折算补偿: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月工资÷21.75天×未休天数×200%(月工资指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奖金、津贴等)。
例外情形:若职工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工资,但需留存书面证据。
其他假期类型(如婚假、产假、病假等)
建议行动步骤:
如有具体假期类型或调岗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