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没有劳动保险一般不合法,但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返聘人员若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如接受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等),则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若未缴纳,则违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返聘人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并主张相关权益。
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务关系的情况
若返聘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男60周岁、女50/55周岁)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双方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此时,用人单位无强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但双方可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商业保险(如意外险、医疗险)以分散风险。若未约定且发生工伤或疾病,用人单位可能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承担雇主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