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工头没给工人鉴定是否违法”这一问题,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里的“鉴定”通常指的是工伤鉴定。在工伤保险法律体系中,为因工作受伤的工人及时申请工伤鉴定是用人单位(或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的设立,旨在保障受伤工人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接下来,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具体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将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在您提到的情境中,如果包工头(作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未给工人申请工伤鉴定,而工人又是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的,那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如总承包的建筑公司)将需要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包工头没有直接申请工伤鉴定,相关的法律责任仍然会追溯到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
此外,如果包工头或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鉴定,工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有权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综上所述,包工头本身没有直接的法律义务去申请工伤鉴定(因为他可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但如果他招用的工人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鉴定,那么该单位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工人或其近亲属也有权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请工伤鉴定。
因此,从保障工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建议工人在受伤后及时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沟通,要求其申请工伤鉴定;如果单位不配合,工人或其近亲属也可以自行申请。这样,工人才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