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构成伤残法庭上被告如何辩护伤残鉴定费-覃涛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刑事辩护

被告在法庭上可围绕原告不构成伤残这一核心事实,从鉴定费承担规则、鉴定程序合法性、鉴定结论关联性等角度进行辩护,主张不承担或按比例承担伤残鉴定费。具体分析如下:

  1. 从鉴定费承担规则角度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若原告主张伤残赔偿但鉴定结论不构成伤残,说明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被告可主张鉴定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例如,原告为证明伤残等级支付3000元鉴定费,但鉴定结论显示不构成伤残,此时被告可引用上述规定,要求法院判定原告承担全部鉴定费。

  2. 从鉴定程序合法性角度
    若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且未通知被告参与选任,或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被告可主张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应被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若被告能证明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可进一步主张鉴定费应由原告承担,且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例如,原告委托的鉴定机构未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或鉴定人员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此时被告可要求法院排除该鉴定结论,并判定原告承担鉴定费。

  3. 从鉴定结论关联性角度
    若鉴定结论虽显示不构成伤残,但原告主张的伤残等级与事故因果关系存疑(如原告自身疾病导致伤残),被告可主张鉴定费应按过错比例分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例如,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但鉴定结论显示其伤残等级主要由自身糖尿病导致,此时被告可主张原告对伤残结果存在过错,鉴定费应按过错比例分担(如原告承担70%,被告承担30%)。

实务建议:被告在庭审中应重点围绕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并提交相反证据(如医疗记录、专家意见)证明原告不构成伤残或伤残等级与事故无关。若鉴定结论被采信,可结合上述规则主张鉴定费承担方式;若鉴定结论被排除,可要求原告重新鉴定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材料提供更精准的辩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