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 阻挠的认定-罗国清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刑事辩护

妨害公务罪中“阻挠”的认定,需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维度综合判断,以下为具体分析:

一、行为主体

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例如,一个成年人明知警察在执行抓捕任务,却故意上前阻拦,就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

二、行为对象

阻挠行为必须针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例如: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比如正在执行交通执法任务的交警,就是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之一。
  •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时,也视为本罪的行为对象。例如在疫情期间,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物资调配等工作时受到阻碍,也可能涉及该罪。
  • 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同样受保护。若有人大代表在履行调研、监督等职责过程中被无端阻挠,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人员:这类人员在执行特殊安全任务时具有特定身份保障。如国安人员在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时被干扰,相关行为人可能被追究此罪责任。

三、主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相关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仍故意实施阻碍行为。这种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例如,看到警察穿着制服在现场处理纠纷,行为人清楚其身份和执行公务的情况,却故意上前辱骂、推搡警察,就体现了故意的主观心态。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由于误解、冲动而实施了阻碍行为,通常不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四、客观方面

阻挠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具体包括:

  • 暴力手段:指对执行公务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如殴打、捆绑、禁闭、推搡、抓扯、强行拉拽等,也包括对执行公务所使用的工具、设备进行破坏。例如,在城管执法人员拆除违章建筑时,当事人用棍棒殴打城管队员。
  • 威胁手段:指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执行公务人员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要挟,迫使其放弃执行职务。例如扬言“你要是敢继续执法,我就杀了你全家”。
  • 非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对于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得逞、重要情报泄露等。

在认定妨害公务罪中的“阻挠”行为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 执行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违法的,相对人对其进行抵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例如,警察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定程序,相对人对其进行抵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2. 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以非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如诬陷、造谣、无理取闹等,应当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而不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3. 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若您遇到具体案件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更详细、更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