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审查调查人第一次做笔录说谎,第二次笔录的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情况及处理建议:
若第二次笔录中,被审查调查人承认了第一次说谎并如实陈述:
- 处理方式:调查人员应详细记录第二次笔录,并对比第一次笔录,明确标注出差异部分及被审查调查人的更正说明。同时,调查人员应询问被审查调查人第一次说谎的原因,并记录在案。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被审查调查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事实,若其主动更正错误陈述,可视为有悔过表现,调查人员应依法记录并作为后续处理的参考。
若第二次笔录中,被审查调查人继续说谎或提供与第一次笔录相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的信息:
- 处理方式:调查人员应保持警惕,进一步深入调查,收集其他证据以验证被审查调查人的陈述。同时,可告知被审查调查人其陈述的矛盾之处及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其如实陈述。若被审查调查人仍坚持说谎,调查人员应依法记录,并在后续处理中作为不利证据使用。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但若被审查调查人自愿说谎,且无非法取证情形,其虚假陈述可作为证据使用,但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若第二次笔录中,被审查调查人提供了新的信息或证据,与第一次笔录部分相符但部分不符:
- 处理方式:调查人员应详细记录第二次笔录中的新信息或证据,并对比第一次笔录,分析差异原因。若新信息或证据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调查人员应依法采纳;若新信息或证据与第一次笔录存在矛盾且无法合理解释,调查人员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 注意事项:在处理此类情况时,调查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总结与建议:
- 对于被审查调查人第一次做笔录说谎的情况,调查人员应保持冷静和客观,根据第二次笔录的具体内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若被审查调查人主动更正错误陈述,调查人员应依法记录并作为后续处理的参考;若其继续说谎或提供矛盾信息,调查人员应进一步深入调查,收集其他证据以验证其陈述。
-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