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您的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其它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这两个概念在行政复议中的具体含义及其区别。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通常指的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这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对象,申请人(即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会针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提出复议申请。
其它被申请人,这一概念在常规的行政复议语境中并不直接存在,但我们可以从“共同被申请人”的角度来理解其可能的含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作出了同一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这些共同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就会成为共同被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共同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被视为是“其它被申请人”中的一员,但它们共同构成了被申请人这一整体。
现在,我们来对比“其它被申请人”(以共同被申请人为例)和“被申请人”:
数量上:被申请人通常是一个,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一行政机关或组织;而共同被申请人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即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作为被申请人。
责任上: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而共同被申请人则根据各自在共同行为中的作用和责任,共同承担复议结果。
复议程序上:无论是单一被申请人还是共同被申请人,复议程序的基本流程和要求都是相似的,包括提交复议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但在处理共同被申请人时,可能需要更多的协调和沟通,以确保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其它被申请人”(以共同被申请人为例)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并不完全相同。它们主要在数量、责任和复议程序的处理上存在差异。因此,在理解和应用这两个概念时,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行政复议情境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判断和处理。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