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包含三天试岗期的合同,需明确将试岗期纳入试用期整体框架内,并在合同中清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下为具体撰写要点及示例条款:
一、核心要点说明
法律性质界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单独约定“试岗期”作为劳动合同外的独立阶段。若需设置三天观察期,应将其明确为试用期的一部分(如约定1个月试用期,前3天为双向考察期)。
风险规避重点
二、合同关键条款示例
第一条 合同期限与试用期
1.1 合同期限:自__年月日至年月日(含试用期)。
1.2 试用期:共个月(含3天双向考察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试岗期(试用期前3日)特别约定
2.1 双方同意将入职前3日作为双向考察期,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内容、环境,用人单位有权评估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2.2 试岗期工资标准:每日__元(不低于约定日工资的80%或当地最低日工资),于通过考察后随首月工资发放;未通过者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
2.3 解除条件:
第三条 试用期整体规则
3.1 试用期工资:每月__元(不低于转正工资的8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2 解除条件: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如严重违纪、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及第40条执行。
三、操作建议
避免单独约定试岗期:若企业坚持设置独立试岗期,建议改为“短期劳务协议”,明确双方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需注意:
完善考核流程:在合同中附《试用期考核标准表》,明确量化指标(如业绩目标、考勤要求等),避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解除。
工资支付凭证:试岗期工资需通过银行转账或签字现金形式发放,保留支付记录作为劳动关系存续证据。
示例合同全文(简化版)
(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条款,建议使用前由律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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