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 是否包括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金额-陈慧研律师|法行宝
2025-12-24 经济纠纷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是包括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已经履行的金额的,但需注意该金额应在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内,且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基本性质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主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要求主债务人清偿,也可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性质决定了,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包括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已经履行的部分(但需在保证范围内)。这一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二、担保人清偿的范围与追偿权

  1. 清偿范围:担保人需承担的清偿范围,应根据保证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来确定,通常涵盖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这些细则均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中找到法律依据。若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已经履行了部分债务,且该部分债务在某一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内,则该保证人仍需就剩余部分(包括其他保证人已履行但仍在其保证范围内的部分,若整体债务未清偿完毕)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实际中债权人通常不会重复要求同一债务部分由多个保证人重复承担,而是会按一定规则(如约定比例、平均分担等,若无约定则可能涉及诉讼由法院判定)向各保证人主张。
  2. 追偿权:一旦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便依法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这意味着担保人有权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其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支出的所有款项,包括代为清偿的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已履行但仍在自身保证范围内的那部分债务对应的金额(若整体债务未清偿完,从整体追偿角度而言)。此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有明确规定。

三、特殊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在某些特殊情境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此时,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责任将依据各自的过错来判定和分担。但这种情况并不改变连带责任保证的基本性质,即在其他情况正常时,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包括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金额(在保证范围内)的原则仍然适用。

实际操作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各方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务必明确责任性质、清偿范围及追偿权等关键条款。例如,可以明确约定各连带责任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在主张权利时也应明确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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