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受让人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主体原则上仍为原合同约定的缴纳主体,但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后,可变更为新受让人。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合同变更未经法定程序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出让合同变更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合同。若仅通过协议变更受让人但未履行审批程序,原合同权利义务不发生转移,土地出让金仍由原受让人缴纳。此时变更行为可能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仍有权要求原受让人履行缴费义务。
合同变更经法定程序时
若双方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完成审批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新受让人将承继原合同权利义务,成为新的缴费主体。例如,某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将合同权利转让给关联公司,并重新签订合同明确新公司为缴费方,此时新受让人需按新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
特殊情形下的连带责任
若原受让人与新受让人在变更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主张合同无效,并要求双方承担连带缴费责任。此外,若新受让人未按新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自然资源部门除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外,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要求原受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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