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35条规定-王丰小律师|法行宝
2025-05-05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是医疗事故罪。具体内容和相关解读如下: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应予立案追诉:

  1. 擅离职守的;
  2.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其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三、构成要件

  1. 主体条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医生、护士、药剂师等专业人员。
  2. 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即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
  3. 客观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上述立案标准中列举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之一。
  4. 结果条件: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5. 因果关系: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法律后果

犯医疗事故罪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的刑罚程度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来确定。

综上所述,《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列举了具体的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医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操作常规,确保医疗安全,避免发生医疗事故。如有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