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39条第3款的规定-封云凯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具体来说:

一. 法条原文及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处罚方式。
  •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即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 实际应用

  • 这意味着,如果某人或某单位以原料利用为借口,实际上进口的是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逃避海关监管,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 例如,某公司声称要进口某种可用于生产的固体废物作为原料,但实际上这种废物并不能用于生产,而是被随意倾倒或处置,这种行为就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建议您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进口的废物确实能够用于生产或原料利用,以避免触犯法律。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