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必须先申请复议。你提到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十二项”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条款表述,可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的误解或混淆。实际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先申请复议才能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于某些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然而,是否必须申请复议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必先申请复议。例如,对于涉及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即使对于需要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也有选择权。他们可以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或寻求法律援助等。
因此,不存在必须先申请复议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途径。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