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180天条款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需结合条款具体内容及法律定义综合判断,通常可能存在两种情形:
若条款仅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则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而非免责条款
此类条款本质是对保险责任触发条件的合理限制,即保险人仅对“事故发生后180日内”的后果承担责任。其核心功能是明确保险责任的时间边界,而非排除或减轻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免责条款需同时满足“免除保险人责任”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两个要件,而此类条款仅是对责任范围的限定,不构成免责。
若条款约定“超过180日导致的后果,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且未以显著方式提示说明的,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免责条款
若条款以“超过180日不赔”等形式表述,且未通过加粗、加黑、单独提示等方式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义务,或未对条款内容以书面/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则该条款可能因未履行法定说明义务而被认定无效。此时,保险人仍需对180日后的合理后果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该后果与保险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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