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鉴定人未到现场抽血样却做出鉴定,该鉴定意见可能因程序违法而不被采信,可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鉴定意见的效力问题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于需要现场提取检材的(如血样),鉴定人必须亲自到场完成取样,否则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鉴定意见无效。例如,在醉驾案件中,若鉴定人未到现场抽血,而是由他人代为取样后送检,该鉴定意见可能因“检材来源不明”或“程序违法”被排除。
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权利
若发现鉴定人未到现场取样,当事人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或《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向办案机关(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申请时需说明原鉴定意见的程序瑕疵(如未现场取样、未签字确认等),并附相关证据(如现场监控、证人证言)。若鉴定意见部分内容存疑(如血样保存条件不符),也可申请补充鉴定。
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若鉴定人故意违反程序(如伪造取样记录),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若因过失导致鉴定意见错误,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警告、暂停执业)或行业纪律处分。同时,办案人员若未严格审查鉴定程序(如未核对取样人员身份),可能因“玩忽职守”被追责。
建议行动步骤: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案件类型、鉴定机构资质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结合具体情形提供更精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