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 被申请人不执行怎么办-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12-22 行政纠纷

当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不执行的情况,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处理措施。

首先,法律规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被申请人有义务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若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将采取相应措施。

针对被申请人不执行的情况,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责令限期履行:

    • 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会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履行的通知,明确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执行复议决定。例如,若复议决定要求被申请人在特定时间内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而被申请人未履行,上级机关可责令其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退款。
  2. 约谈有关负责人:

    • 通过约谈被申请人的相关负责人,了解其不履行的原因,并督促其重视并积极履行复议决定。这种方式旨在通过沟通协商,促使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
  3. 通报批评:

    • 对于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会进行公开通报批评,以起到警示作用。这通常会在相关政府网站或内部工作简报上进行公布,以维护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此外,如果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本身不服,它也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上级机关裁决,但这并不改变其应履行已生效复议决定的义务。若被申请人选择提起行政诉讼,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若选择申请上级机关裁决,则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综上所述,当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决定。若被申请人不执行,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将采取责令限期履行、约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措施来确保决定的执行。同时,被申请人也有权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但这并不免除其履行已生效复议决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