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危废让外省环保查处了 最终处罚权是本省处罚还是外省处罚-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12-22 行政纠纷

最终处罚权归属需根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管辖权确定,可能由外省或本省处罚,具体分两种情况:

  1. 若违法行为发生在外省,通常由外省环保部门行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辖。若本省产生的危险废物在外省贮存、利用、处置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如非法倾倒、未按规定申报等),则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外省,外省环保部门具有管辖权,最终处罚权归外省。例如,本省企业将危废委托外省无资质单位处理,外省环保部门查处后,处罚权属于外省。

  2. 若违法行为发生在本省,但由外省环保部门跨区域执法发现,仍由本省处罚
    若本省企业在本省境内实施危废违法行为(如未按规定填写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废等),即使外省环保部门在跨区域联合执法或线索移送中发现,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处罚权仍归本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外省环保部门可移送线索,但无权直接处罚。例如,本省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危废数量,外省环保部门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后,需将线索移交本省环保部门处理。

补充说明:

  • 跨区域执法协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外省环保部门发现本省企业违法行为时,可先行调查取证,但最终处罚需移交本省环保部门或通过联合执法机制处理。
  • 特殊情形:若违法行为涉及多个省份(如危废跨省非法转移途中被查),可能由最初发现地或主要违法行为地环保部门牵头,其他省份配合,但处罚权仍归属具体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主管部门。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违法行为地点、危废类型等),可进一步分析管辖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