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怎么处罚 公司会不会一起处罚-许彬律师|法行宝
2026-02-09 公司事务

针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公司作为单位主体通常会被一并处罚,具体处罚措施需结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综合判定。以下从法律责任主体、处罚依据、处罚类型及典型案例四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责任主体:公司作为单位主体必然担责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4条及《刑法》第338条,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单位(公司)。这意味着:

  1. 公司作为生产运营主体,若未履行危废管理义务(如未申报登记、非法转移、擅自处置等),必然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2. 个人与公司责任独立,即使具体操作人员被追责,公司仍需单独承担单位责任,二者不互相替代。

二、处罚依据:行政与刑事双轨制

1. 行政处罚依据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4条:
    对单位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关闭。
    典型情形: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废;将危废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单位处置;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废等。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若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损害,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甚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2. 刑事处罚依据

  • 《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3吨以上,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单位本身不直接承担刑事责任,但通过追究个人责任实现“双罚制”。

三、处罚类型:从罚款到刑事追责全覆盖

**违法情节**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未申报登记、管理台账不全 责令改正,处10万-50万元罚款 -
非法转移、擅自处置危废 责令改正,处50万-100万元罚款;停业整治 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如土壤、水体污染) 责令停业或关闭,吊销许可证 情节严重者,个人处3-7年有期徒刑

四、典型案例:公司责任不可推卸

  • 案例1:某化工公司未按规定贮存危废,导致泄漏污染河流,被生态环境局罚款80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治;公司总经理因未履行管理职责被行政拘留5日。
  • 案例2:某电子厂将废电路板委托给无资质个人处置,非法倾倒30吨,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公司被生态环境局吊销排污许可证。

五、实务建议:公司如何规避风险?

  1. 完善危废管理制度:建立申报登记、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等全流程合规体系;
  2. 选择合规处置单位:核实危废处置方的资质,签订书面合同并留存凭证;
  3. 定期自查与培训:对员工进行危废管理培训,定期检查贮存设施及处置记录;
  4. 应急预案准备:制定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降低环境损害风险。

若您公司涉及危废管理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合规方案或处罚应对策略,我将结合最新法规及司法实践为您提供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