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条款在电子投保过程中没有强制阅读是否属于未尽解释说明义务-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5-12-21 经济纠纷

结论:保险公司条款在电子投保过程中没有强制阅读,不一定属于未尽解释说明义务,需分情况讨论。以下为具体分析:

  1. 未尽解释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需履行“主动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中,“明确说明”要求保险公司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解释条款含义及法律后果,且需投保人确认理解(如签字、勾选确认等)。若电子投保流程中,保险公司仅未强制阅读条款,但通过其他方式(如弹窗提示、加粗显示、语音讲解、投保人主动勾选“已阅读并理解”等)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则不构成未尽义务。

  2. 未强制阅读可能构成未尽义务的情形
    若电子投保流程中,保险公司未采取任何提示措施(如未对免责条款加粗、未设置弹窗提醒、未要求投保人主动确认阅读),且未通过其他方式(如电话回访、在线客服解答)补充说明,导致投保人未能注意或理解重要条款的,可能被认定为未尽解释说明义务。此时,保险公司需承担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法律后果(如免责条款无效)。

  3.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证据
    法院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义务时,会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 投保流程是否设计合理(如是否强制投保人滚动至条款末尾、是否设置“已阅读”确认按钮);
    • 保险公司是否留存投保人确认阅读的记录(如电子签名、时间戳、操作日志);
    • 条款内容是否清晰易懂(如是否使用专业术语、是否提供释义链接)。
      若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可能被推定未尽义务。

建议:若您作为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未尽解释说明义务,可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 投保流程截图(证明未强制阅读或未提示);
  2. 与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如在线客服未解答疑问);
  3. 条款内容是否存在歧义或专业术语未解释。
    若您作为保险公司,需优化电子投保流程,确保通过技术手段(如强制阅读时长、语音讲解)和法律手段(如投保人确认书)留存履职证据。

如有具体案件或流程细节,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证据规则和司法实践为您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