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社区提出重新投票的做法是否合法,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原绿地改造决策程序存在违法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如改建建筑物附属设施)需满足“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且“双四分之三”同意的法定程序。若原改造决策未达到该标准(例如未召开业主大会、未提前通知业主、表决票数造假等),则原决策自始无效。此时社区组织重新投票属于纠正程序瑕疵的合法行为,但需确保本次投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提前15日公告、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电子投票形式、留存业主签字记录等)。
若原决策程序合法但业主提出异议
若原改造决策已满足法定程序,但部分业主认为改造方案损害其权益(如占用专有部分、改变绿地用途违反规划等),则不能仅通过重新投票解决。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286条要求社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通过业主大会表决修改原方案。若社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启动重新投票,可能构成对业主共同决定权的侵犯,业主可向街道办或房管部门申请撤销该决定。
重新投票的合法性关键点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原决策的具体程序、改造方案内容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为您分析具体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