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地方公司不经营了,要求你去外省分公司,你不愿意去而辞职,是否有补偿需分情况讨论。
情况一:公司未提供必要条件或存在违法行为
如果公司因为不经营原地点,要求你前往外省分公司工作,但未提供必要的交通、住宿等条件,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未按时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等),导致你被迫辞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你所描述的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你被迫辞职,那么公司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通常是根据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情况二:公司提供了必要条件且无违法行为
如果公司因为不经营原地点,要求你前往外省分公司工作,并且提供了必要的交通、住宿等条件,同时也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那么你因为个人原因不愿意去而辞职,公司通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的义务,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而你因为个人原因不愿意接受新的工作地点,这属于你个人的选择,公司无需因此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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