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股东中两人抽逃出资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责任划分需根据抽逃出资的具体情节、公司章程约定及实际损害后果综合判定,核心原则是“过错与责任相当”。以下分情况说明责任划分逻辑:
1. 若两人抽逃出资的金额、时间、方式完全相同
- 责任划分:通常按同等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两人均抽逃出资100万元,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两人需在各自抽逃的100万元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内部互负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要求其中一人全额偿还,再由该人向另一人追偿)。
- 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等承担连带责任。若两人均为直接抽逃者,无协助关系,则按各自抽逃金额担责。
2. 若两人抽逃出资的金额、时间或方式存在差异
- 责任划分:按实际抽逃金额分别担责。例如,股东A抽逃200万元,股东B抽逃50万元,则A需在200万元范围内、B需在50万元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债权人主张的债务总额为100万元,A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如80万元),B承担次要责任(如20万元),具体比例需结合抽逃行为与债务的因果关系判定。
- 特殊情形:若一人抽逃出资后,另一人通过股权转让、增资等方式稀释了其股权比例,但抽逃行为发生在股权变动前,则原抽逃股东仍需按原抽逃金额担责,受让方或增资方若明知抽逃事实仍受让股权或增资,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3. 若两人存在共同抽逃出资的合意或协助行为
- 责任划分:按共同侵权处理,两人需对全部抽逃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例如,两人通过虚构合同、伪造银行流水等方式共同抽逃出资,则债权人可要求两人中的任何一人偿还全部债务,再由两人内部按过错比例分担(如主谋承担70%,协助者承担30%)。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若被认定为侵害公司财产权的行为,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4. 若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对抽逃出资责任有特殊约定
- 责任划分:优先适用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章程约定“抽逃出资的股东需按抽逃金额的2倍赔偿公司损失”,则两人需按约定比例承担更高责任;但若约定“抽逃出资者仅承担10%责任”,因该约定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被认定无效。
- 注意:章程约定仅能调整股东内部责任分配,对债权人无约束力。债权人仍可要求抽逃股东在抽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内部再按约定或过错追偿。
实务建议
- 证据收集:债权人需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如资金转移记录、虚假交易凭证等),以及抽逃行为与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因果关系。
- 执行程序: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时,需提交初步证据(如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若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内部追偿:若一人承担了超出其抽逃比例的责任,可向另一人追偿,追偿范围以另一人实际抽逃金额为限。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抽逃金额、时间、方式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材料分析责任划分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