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能否相互调取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刘天之律师|法行宝
2025-12-20 刑事辩护

不同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相互调取并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的。以下从多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证据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讯问笔录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一种形式,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证据效力。

同时,该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虽然此条主要规定的是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但由此可以推知,不同公安机关(均属于刑事侦查机关)之间收集的证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相互调取并使用的。

二、证据调取与使用的条件

  1. 合法性:讯问笔录的调取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这包括讯问笔录的制作程序必须合法,如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等;以及调取程序必须合法,如调取证据应当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2. 关联性:调取的讯问笔录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即讯问笔录中记载的内容必须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能够为证明案件事实提供线索或依据。

  3. 真实性:调取的讯问笔录必须真实可靠。这要求讯问笔录的制作过程必须客观、公正,不得有伪造、篡改等行为。同时,在调取和使用讯问笔录时,也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证据的审查判断:在调取和使用不同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时,应当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对于存在疑问或争议的讯问笔录,应当通过其他证据进行印证或排除。

  2. 证据的出示与质证:在庭审过程中,调取的讯问笔录应当作为证据出示,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讯问笔录提出异议,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3. 证据的补强与完善:如果调取的讯问笔录存在不足或缺陷,如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等,应当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强或完善。必要时,可以重新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调取其他相关证据。

四、可能存在的风险与防范

  1. 证据污染风险:不同公安机关在调取和使用讯问笔录时,应当注意避免证据污染。即应当确保讯问笔录的原始性和完整性,不得在调取过程中对其进行篡改或添加。

  2. 程序瑕疵风险:在调取和使用讯问笔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如果存在程序瑕疵或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讯问笔录被排除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应当加强程序监督和审查力度,确保调取和使用讯问笔录的合法性。

总结来说,不同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相互调取并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遵守法定程序、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并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您在刑事案件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