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中,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代理人指的是当申请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到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以委托他人(即代理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情况。这种代理申请主要分为两种情形:受托人代为申请和监护人代为申请。
一、受托人代为申请
当申请人(即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因故不能亲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若代理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且代为处分不动产,则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除非另有授权。
二、监护人代为申请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们无法亲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因此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若监护人需要处分被监护人的不动产,还应当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代理人就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因申请人无法亲自到场而代为申请的人,他们可以是受托人或监护人,但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必要的材料和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