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中单价高于信息价怎么办-李旻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合同纠纷

若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单价高于信息价,一般情况下合同单价是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但存在特殊情形时可能需调整或认定无效。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合同有效且应履行的情况

    • 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在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协商确定劳务单价。只要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合同中约定的高于信息价的单价就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例如,在建筑劳务领域,发包方和承包方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协商,考虑到工程的特殊要求、施工难度、工期等因素,约定了高于当地信息价的劳务单价,这种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
    • 信息价的性质:信息价通常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机构发布的,作为市场参考的价格信息,它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其作用主要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价格参考范围,帮助各方了解市场行情,但并不能直接决定合同双方约定的价格。所以,即使合同单价高于信息价,也不能因此就认定合同无效或要求变更合同价格。
  2. 可能需要调整单价的情况

    • 显失公平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单价明显高于信息价,且这种高价差距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承包方在急需资金周转、缺乏其他业务机会等情况下,被迫接受了发包方提出的远高于市场信息价的劳务单价,而发包方利用了承包方的这种不利处境,这种情况下承包方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该价格约定,并按照合理的价格重新确定劳务单价。
    • 情势变更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可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高单价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比如,在劳务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因素,导致劳务成本大幅增加,如果仍然按照原合同高于信息价的价格履行,承包方将遭受重大损失,此时承包方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中的单价约定。
  3. 合同单价可能被认定无效的情况

    • 违反强制性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单价高于信息价是因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单价约定是无效的。例如,双方为了逃避税收监管,故意将劳务单价约定得高于实际市场价格,然后将部分价款以其他名义进行支付,这种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的价格约定无效。
    • 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劳务合同,并约定了高于信息价的单价,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例如,发包方虚构工程规模、隐瞒重要信息等手段,诱使承包方签订了高价劳务合同,承包方在发现真相后,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劳务合同中单价高于信息价的情况,双方应首先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价格调整的约定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劳务合同方面的疑问,欢迎继续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