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 租房 高入低出 如何认定被害人-冯霖霖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合同纠纷

在“合同诈骗、租房高入低出”的场景中,被害人的认定需结合诈骗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被害人是否因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等因素综合判断,核心在于判断谁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具体分析如下:

  1. 从诈骗行为实施对象的角度
    • 若行为人以“高入低出”的租房模式为诱饵,直接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客租金(尤其是长期租金)后失联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此时租客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支付了租金却未获得相应的房屋使用权,遭受了财产损失,租客应被认定为被害人。例如,行为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租金从房东处短期承租房屋,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租金长期出租给租客,一次性收取租客一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租金后逃匿,租客就是典型的被害人。
    • 若行为人虚构自身有房屋出租的事实,以“高入低出”为幌子,与租客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租客基于错误认识支付了租金,同样租客是被害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根本没有实际的房屋可供出租,完全是通过虚假信息骗取租客钱财。
  2. 从财产损失的角度
    • 被害人必然是因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遭受了实际财产损失的一方。在租房“高入低出”的合同诈骗中,租客支付了租金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其支付的租金就是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租客符合被害人的特征。
    • 房东在一般情况下可能不是该诈骗行为的直接被害人。但如果行为人在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也存在欺诈行为,例如伪造身份、提供虚假担保等,导致房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给行为人,且行为人的行为给房东造成了其他损失(如房屋被恶意损坏、因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房屋被查封等),那么房东也可能成为被害人。不过,在单纯的“高入低出”骗租客租金的模式中,房东通常不是该诈骗行为针对的直接对象,一般不认定为被害人。
  3. 从错误认识和处分财产的角度
    • 被害人是因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在租房场景中,租客看到“高入低出”这样看似优惠的租房条件,误以为行为人是诚信的出租方,从而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租客就是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符合被害人的认定标准。

在处理此类合同诈骗案件时,需要综合多方面证据来准确认定被害人,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你有进一步的疑问或涉及具体的案件情况,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