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利用职务便利-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5-12-18 刑事辩护

在认定“利用职务便利”这一问题上,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并结合具体案例来理解其内涵。

首先,我们要明确“利用职务便利”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具体含义。在贪污、职务侵占、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案件中,“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是关键。它通常指的是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力、地位或者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贪污案件中的“利用职务便利”

在贪污案件中,“利用职务便利”主要指的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这种便利强调公务性,即必须是从事公务的行为,不包括从事劳务的行为或其他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例如,如果一个人只是因为工作原因熟悉工作环境或便于出入工作场所,而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或地位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中的“利用职务便利”

与贪污案件不同,职务侵占案件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涵义较为宽泛。它不仅包括利用在本单位中从事监督、管理本单位财产等职务便利,还包括利用在本单位中从事劳务活动从而合法持有、保管、使用、支配单位财物的便利。但是,这种便利仍然不包括其他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便于出入工作场所等。例如,一个国有医院的临时工,虽然因为工作原因暂时保管了公共财物,但如果其从事的事务不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性质,而仅是劳务性工作,那么其行为就不构成贪污,而可能构成职务侵占。

受贿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的“利用职务便利”

在受贿案件中,“利用职务便利”指的是利用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这种便利同样强调公务性,不包括从事劳务的行为或其他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中,“利用职务便利”的涵义也较为宽泛,包括从事劳务的便利,但这种劳务应当是能够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劳务,而非单纯从事服务活动获取报酬。例如,一个国有单位的司机用单位公车拉私活并赚取收入,虽然使用了单位的劳动工具,但这种行为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因为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具体案例分析

以骗取型贪污为例,如果一个人作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资金申报人,利用其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申报方面的职务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资金或公共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贪污罪。例如,在曹某的案例中,他作为省科学院产业处发展规划科副科长,在申报财政资金过程中具有管理、经手“产资研”项目的职务便利。他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以省科学院名义进行资金申请,使得发改和财政部门产生错误认识而拨付国家资金。曹某作为项目实施人利用其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申报方面的职务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国家资金,因此构成贪污罪。

综上所述,“利用职务便利”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务性质、权力范围以及行为方式等多个因素。在具体案件中,我们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准确判断,以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