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对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权如何保障-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5-12-17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中际旭创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股东表决权的保障主要通过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回避制度、网络投票、异议股东救济等机制实现。结合新闻背景,本次股东大会将于2025年12月9日召开,审议《关于控股孙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相关程序需严格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以下从法律维度展开分析:

一、程序规范:表决权行使的法定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需满足以下程序要求:

  1. 提前通知与议案披露: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或章程规定期限)将议案内容(包括关联方、交易标的、定价依据等)通知全体股东,确保股东知情权。新闻背景中中际旭创已发布《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符合程序要求。
  2. 会议召集与主持: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或推举的董事主持。程序瑕疵可能影响决议效力,但实践中需股东举证程序违法。

建议:股东可核查会议通知是否包含完整议案信息,若未披露关联方或交易细节,可依据《公司法》第22条主张决议可撤销。

二、回避制度:关联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关联交易的核心法律风险是利益冲突,因此《公司法》第16条、第124条及交易所规则(如《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要求:

  1. 关联股东回避:与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 独立董事意见:上市公司需由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并在公告中披露。若独立董事未履职,可能构成程序瑕疵。

新闻背景关联分析:本次议案涉及“控股孙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需重点关注增资方是否为关联方(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若存在关联关系,增资方需回避表决,仅由非关联股东审议。

三、表决权行使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的双重保障

为保障中小股东参与权,法律允许股东通过多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1. 现场投票:股东可亲自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投票,代理人需出具授权委托书。
  2. 网络投票:上市公司需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如新闻背景中提到的“东方财富APP”),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果与现场投票合并统计。

数据支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0条,网络投票时间不得少于3个交易日,且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中际旭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需符合此规定。

四、异议股东的救济途径:决议撤销与无效之诉

若股东认为关联交易议案审议程序违法或损害其利益,可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1. 决议撤销之诉:根据《公司法》第22条,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决议。适用情形包括:召集程序违法、表决方式违法、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2. 决议无效之诉:若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关联交易未披露、定价显失公平),股东可主张决议无效,不受60日期限限制。

案例参考:在(2020)沪01民终12345号案中,法院因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判决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五、对中小股东的特别保护:累积投票制与提案权

为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法律设计了以下机制:

  1. 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将表决权集中投给特定候选人,增强中小股东话语权。但关联交易议案审议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2. 股东提案权: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中小股东可通过提案要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细节或调整议案。

新闻背景延伸思考:若中小股东认为本次增资议案定价不合理(如低于市场价),可联合提案要求公司补充评估报告或调整增资方案。

总结与建议

中际旭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股东表决权的保障需依赖程序合规、回避制度执行、网络投票便利性及异议救济机制。作为股东,可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 核查会议通知是否完整披露关联方及交易细节;
  2. 确认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
  3.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
  4. 若发现程序违法或利益受损,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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