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通2025年10月0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关联交易议案股东有何权利义务-张皓律师|法行宝
2025-10-11 公司事务

结论概述

中国联通将于2025年10月09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多项议案。股东在此次大会中享有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权利,同时需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会议纪律的义务。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规范,从权利与义务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股东权利分析

  1. 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97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23条,股东有权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联通运营公司与联通集团签署〈2026-2028年综合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重大利益分配,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如东方财富APP)行使表决权,决定议案是否通过。

    • 关联交易表决的特殊性:根据《公司法》第16条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股东(如联通集团)需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股东独立决策。此规则旨在防止利益输送,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2. 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与议案相关的资料,包括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定价依据、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根据《公司法》第57条,股东可要求公司提供会议文件副本,或在会议前通过公告渠道(如巨潮资讯网)获取信息。

    • 新闻背景中的知情权体现:中国联通已发布《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细列明议案内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 质询权
    股东可在会议现场或通过书面形式向管理层提出质询,要求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及风险进行说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34条,管理层需如实回答,不得隐瞒或误导。

  4. 提案权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本次会议未提及外部股东提案,但此权利为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途径。

股东义务分析

  1. 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需依法行使权利,不得通过表决权操纵会议结果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例如,不得利用关联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司法》第21条)。

  2. 履行会议纪律
    现场参会的股东需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干扰议程或侵犯他人权利。网络投票股东需确保投票程序合法,避免技术故障导致表决无效。

  3. 保密义务
    股东对会议中获悉的未公开信息(如关联交易具体条款)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或用于内幕交易(《证券法》第53条)。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1. 关联交易的法律风险
    若关联交易定价显失公平或未履行披露义务,可能构成《证券法》第197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导致公司及责任人被处罚,股东可通过诉讼主张赔偿。

  2. 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机制
    本次会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修订治理制度的议案,可能影响监督效能。中小股东可通过累积投票制、网络投票等方式增强话语权,防止大股东滥用控制权。

  3. 行业警示意义
    电信行业关联交易频繁,需平衡商业效率与合规性。其他上市公司可借鉴中国联通的信息披露模式,提前公告议案细节,减少争议。

法律建议

  1. 会前准备:股东应仔细阅读会议公告及关联交易协议,评估议案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
  2. 行使权利: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参与决策,尤其关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落实情况。
  3. 会后监督:若发现议案执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第151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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