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算诈骗犯罪数额时,为实施诈骗而支付给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货币或者财物,一般不能扣除。以下从多个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原则与规定
诈骗犯罪的数额计算,通常遵循的是“实际骗取数额”原则。这一原则强调的是犯罪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实际获得的财物数额,它反映了犯罪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支付给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货币或财物,虽然并非直接支付给被害人,但仍然是犯罪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而进行的支出,属于犯罪成本的一部分。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犯罪成本通常不计入犯罪数额的扣除范围。
二、司法实践与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诈骗犯罪案件时,对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一般会将犯罪行为人支付给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货币或财物纳入犯罪数额之中。这是因为,这些支出是犯罪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而进行的,无论其最终是否直接从被害人处获得了等额的财物,都应当视为其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某起诈骗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支付了大量资金给第三方作为“好处费”或“回扣”,这些资金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并未被扣除。
三、理论观点与争议
虽然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支付给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货币或财物不能扣除,但在理论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如果这些支出与诈骗行为无直接关联,或者属于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行为而进行的额外支出,那么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应当予以扣除。然而,这种观点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支付给第三方的货币或财物都是犯罪行为人为了实施诈骗而进行的必要支出,它们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特殊情况下的考虑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例如,如果犯罪行为人支付给第三方的货币或财物并非出于实施诈骗的目的,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误转、赠与等)而发生的,那么这些支出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应当予以扣除。但这种情况需要严格的证据支持,以证明支出与诈骗行为之间无直接关联。
总结与建议:
在计算诈骗犯罪数额时,为实施诈骗而支付给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货币或者财物,一般不能扣除。这是基于法律原则、司法实践以及理论观点的共识。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支出与诈骗行为无直接关联,且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支持,那么可以考虑在计算犯罪数额时予以扣除。但这种情况较为罕见,且需要严格的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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