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离职时上个年度(这里我们理解为离职前未休完的当年度,因为通常“上个年度”在离职语境下可能产生歧义,但根据法规实际指向的是离职时未休完的应休年休假年度)的年假是否可以休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状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这里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则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具体到您的情况:
如果您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您有权要求公司安排您休完当年度(即离职前未休完的应休年休假年度)的年休假,或者根据上述折算方法支付您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您的劳动合同是提前解除:同样地,您也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公司进行相应的安排或支付。
建议:
总之,离职时您仍然有权享受未休完的年休假或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这是您的合法权益。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