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营销类奖励可以追回吗-张娥律师|法行宝
2025-12-16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营销类奖励进行追回,具体分析如下:

  1. 依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奖励的发放条件、考核标准及追回条款(例如:劳动者需完成特定业绩目标,若未达标或存在违规行为则需返还奖励),且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最低工资标准、公平原则等),则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回奖励。
    此外,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绩效考核制度》)中规定了奖励追回的情形,且该制度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公示等)并告知劳动者,亦可作为追回奖励的依据。

  2. 劳动者存在过错或违规行为
    若劳动者通过欺诈、伪造业绩、违反职业道德(如商业贿赂、泄露商业秘密)等方式获取奖励,用人单位不仅可追回奖励,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例如:劳动者为完成业绩目标虚报客户订单,用人单位发现后有权要求返还奖励并追究其责任。

  3. 奖励性质为“附条件赠与”
    若奖励被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完成年度目标后奖励10万元,若未完成则需返还”),当条件不成就(如劳动者未完成目标)时,用人单位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要求返还。但需注意:此类约定需明确写入合同或制度,且条件设定需合理,避免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4. 不可追回的情形
    若奖励已实际发放且无上述合法依据(如合同未约定、劳动者无过错),或奖励属于“工资性收入”(如提成、奖金已纳入工资总额),则用人单位无权追回。
    例如:劳动者正常完成业绩目标后获得奖金,用人单位事后以“公司亏损”为由要求返还,通常不被支持。

建议:

  • 用人单位:制定奖励制度时需明确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并通过民主程序公示;追回奖励时需保留证据(如业绩数据、违规记录)。
  • 劳动者:签署合同或接受奖励前,应仔细阅读条款,避免因疏忽承担不利后果;若对追回决定有异议,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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