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个月留置结束后是否应该通知家属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留置措施的通知规定以及留置结束后的相关程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留置措施实施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相关释义,纪检监察机关在采取留置措施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这一通知义务在存在“有碍调查”的情形时可以暂缓执行。这里的“有碍调查”主要指的是通知后可能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况,这些情形可能会对调查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然而,当留置措施结束,即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即履行通知义务,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被留置人员知情权的尊重,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监督、确保工作透明化的重要体现。
针对您提出的“三个月留置结束后”这一具体情境,如果留置期间没有出现有碍调查的情形,或者有碍调查的情形在留置期间已经消除,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在留置结束时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如果留置期间存在有碍调查的情形且该情形在留置结束时仍未消除,但留置措施已经依法结束,那么纪检监察机关也应当在留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尽快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综上所述,三个月留置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留置结束时或留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这一做法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体现了对被留置人员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